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第三章 灾害处置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承担抗旱防汛功能的工程出现险情的,应当立即向抗旱防汛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发出灾害预警。承担抗旱防汛功能的工程发生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