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第三章 灾害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发生旱情或者汛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防汛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和权限,及时发布灾害预警,启动抗旱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并报告上一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紧急抗旱防汛期的旱情或者汛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防汛期,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