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第二章 灾害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水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抗旱防汛设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