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抗旱防汛应急预案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有抗旱防汛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抗旱防汛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