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凌家滩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马鞍山市、含山县和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凌家滩遗址的保护工作。

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