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凌家滩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马鞍山市、含山县和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凌家滩遗址的保护工作。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遗址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