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凌家滩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在凌家滩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建设方案应当经文物、规划等方面专家论证,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