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一条有效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保持水土,改善环境。不得破坏水系、山丘、植被等自然环境。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遗址及周边自然环境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送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