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信息共享、一个窗口受理、并联审批、注重监管、绩效评估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机制。市、区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综合平台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