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修改空间战略规划:(一)国家、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作出重大调整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三)因国家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的。空间战略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原程序编制和报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