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修改空间战略规划:

(一)国家、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三)因国家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空间战略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原程序编制和报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