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志愿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志愿者、志愿者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