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责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志愿者追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