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志愿服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志愿者的监督。志愿服务经费的使用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