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二十条有效注册志愿者或者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志愿服务标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