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车辆在农村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