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由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