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