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限长、限高、限宽、限载的标准。超过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区)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行驶需要通过村道的,县(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审批前征求村道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禁止在四级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上超限运输。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