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民教育培训事业。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民教育培训事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