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农民成人学历教育工作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科技、建设交通、财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营造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