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六条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农民成人学历教育工作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科技、建设交通、财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营造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