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农民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公布农民教育培训项目、专业、时间和承担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等信息,为参加教育培训者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