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对无线电频率用于非经营性业务的,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可以直接指配;对用于经营性业务的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分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