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对无线电频率用于非经营性业务的,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可以直接指配;对用于经营性业务的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分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