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城市绿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管理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临时绿化完工后,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临时绿化的建设用地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告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