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公园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