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