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配备或者明确工作人员,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