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服务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需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