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旅游专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科研、教学和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