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二十条已废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本市旅游形象和宣传推介主题,组织和支持旅游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旅游交易会和促销活动,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大型旅游活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境内外旅游宣传网点,开设多种旅游宣传栏目,加强对本市旅游形象、主要旅游景区景点以及重大节庆、赛事、会议会展等活动的宣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