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开发区建设资金的来源是:

(一)开发区的财政收入在确定基数后五年内全部新增加部分;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

(三)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

(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

(五)经批准发行证券、债券和股票;

(六)法律允许的其他来源。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