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开发区的建设资金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开发区建设资金的来源是:(一)开发区的财政收入在确定基数后五年内全部新增加部分;(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三)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五)经批准发行证券、债券和股票;(六)法律允许的其他来源。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