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消防公益事业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消防公益事业。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的消防公益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