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队站建设标准,配备固定用房、消防人员、车辆和器材。列入历史文化名城、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经营、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未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专职消防队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依法享受权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