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安全生产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环保、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并根据需要建立消防调度指挥中心,设置消防应急救援通信专网,提高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