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建筑物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构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筑物内装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电气线路穿过可燃保温材料,应当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使用发泡聚苯乙烯等可燃泡沫夹芯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