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制度。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修改完毕之日起七日内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