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设有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接入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保持联网,专人管理,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拆除。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脱岗。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