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城镇消防设施和水上消防设施的建设及维护经费,除地方财政拨款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每年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消防专项中安排资金。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