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开办和经营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场内经营者强行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二)采取非法手段和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 (三)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商位、仓储、运输、保管等条件和票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