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开办和经营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核准的经营方式,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市场场地和设施租赁等费用;(三)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