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