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依法制止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