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六十日内核实、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投诉人。匿名举报、投诉的除外。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协会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要求,提出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批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处理并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