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下列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对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制度;
(二)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三)分类收集、进行特殊处置制度;
(四)收集时间、内部和外部运送路线、贮存地点等制度;
(五)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管理制度;
(六)内部和外部交接、转移管理制度;
(七)设施、设备、运输工具达到卫生、环境保护要求保障制度;
(八)防止流失、泄漏、扩散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九)登记、评价、监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十)依法应当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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