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