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规定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未设县级人民政府的地级市,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