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且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前半年的检测、评价结果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