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中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且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前半年的检测、评价结果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