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中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处置能力应当与需要处置的医疗废物数量相适应。禁止采用工艺落后、不能保证安全和存在二次污染隐患的设施或方法处置医疗废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