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