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集和暂时贮存第十七条有效输液瓶使用后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医疗废物处理;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回收利用时不得用于原用途。输液瓶回收利用的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