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集和暂时贮存第十五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和运送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混装。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混装的,应当按医疗废物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