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的医疗废物裸露的;(二)丢失医疗废物的;(三)将医疗废物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医疗废物溢出、散落的;(五)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医疗废物的;(六)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